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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五規定,辦理員工獎酬股份延緩課徵所得稅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訊息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 2017-02-02 |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點閱率 點閱數:246 | 資料更新 資料更新:2017-02-06 06:06

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五規定,辦理員工獎酬股份延緩課徵所得稅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次年度一月底前,將其辦理延緩繳稅相關文件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但前開規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屬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訂有限制轉讓期間,須俟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始能計算該員工適用延緩繳稅之所得額者,公司得於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底前將前開資料造冊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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