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規劃及訂 定。另本辦法第18條規定加強管理之分級標準,若業者資 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施及檢討改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