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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就企業廣蒐消費者個人資料現象提出建言一事,請會員廠商依此辦理。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 2025-04-02 |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點閱率 點閱數:77 | 資料更新 資料更新:2025-04-02 02:05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所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就企業廣蒐消費者個人資料現象提出建言,有關非公務機關廣蒐個人資料時,應按法務部106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釋略以,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限於履行契約所必要者,如欲蒐集與契約無關或非履行契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則應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另行取得蒐集之正當事由(如另經當事人同意)。
另非公務機關利用基於契約關係取得之個人資料向當事人行銷,如行銷內容與該契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則已涉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另經當事人同意)。
檢附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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