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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專欄

社會正義的提升與誠信的維護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2022-12-21 | 點閱率 點閱數:411 | 資料更新 資料更新:2022-12-21
李德財

作者:李德財

中央研究院 院士

人說「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是指掌握權柄的大官及其少數核心幕僚,為了一己或一黨之私,做出的錯誤政策,可能影響到成千上萬升斗小民的生計福祉,對社會的衝擊,遠大於官員的貪污腐敗。今年九合一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除了歷練、領導力與執行力,其人品與誠信也備受檢驗,從學位論文、研究報告涉嫌抄襲剽竊的檢舉,乃至所謂「慣老闆」行徑的爆料,受到社會關注。而此類檢舉與爆料被貶抑為負面選舉操作,恐有失公允。惡意不實的「抹黑」與「造謠」屬之且應被唾棄。而檢舉、爆料的內容是否屬實,皆應依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事實查核或司法單位的判決,都不得作為犯罪、毀謗或惡意不實的依據。但是民眾心中自有一把尺,多半會根據舉報的事證之揭露,及當事人之回應與說明,做出判斷與抉擇。但目前社會充滿著雙重標準,又有電視傳播、社群媒體操弄,假訊息轉傳,百姓必須要具備媒體識讀素養,分辨訊息真偽的能力,否則一個「好」的價值理念,反而被扭曲成「抹黑、栽贓」的利刃,導致社會分化與仇恨對立,這將是社會的最大隱憂。

 

候選人是未來施政的決策者,對他們的誠信提出質疑或對其不當行徑的舉報,應是凸顯民眾社會責任 (Individu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認知的提升。在法治與現實社會裡,檢舉人必須擔負相對的法律責任(如惡意不實指控導致名譽受損,就觸犯毀謗罪)或承擔未來職涯發展的風險,舉報中共高層的「性侵」事件的中國網球名將彭帥受到打壓是典型的案例。若民眾無伸張正義的道德勇氣,就無法讓暗黑事件公諸於世。但若舉發事件被「吃案」、消音,或在驗證過程中,吹哨者沒能獲得適當的保護、事件沒獲得社會大眾的關注、或被舉報人罪證確鑿後卻沒因而受到對應的懲處,這類的檢舉也將因而消弭,政府執法威信將蕩然無存,進而導致政府失去人民信任。對具體的檢舉事件,政府應予正視、社會應予關切、對被檢舉人應給予公正、透明、適法的處置,才能讓社會轉型正義得以落實,向上提升。

 

政治是眾人之事,必須要眾人關注,才能杜絕執政者濫權、營私或一意孤行。選前檢視其人品,選後監督其施政作為是必要的。而檢驗與監督都必須仰賴眾人之力,訴諸媒體輿論之制衡,透過民主程序將不適任者予以淘汰,方能獲致正向循環。一旦有社會大眾的持續關注,主政者就必定會有所警惕,不會肆無忌憚為所欲為。關注政府的施政須仰賴社會中堅知識份子的良知,敢於仗義執言批判政府之作為,並督促民意代表,為廣大民眾發聲謀求福祉。不論是中央或地方的經濟、社會、環境議題,一般民眾也要有公民參與的意願。若事不關己,身受錯誤政策之害,也只能自食其果。

 

文明社會的運作植基於誠信,對自行揭露或發表的文件內容,皆以「信其為真」的基本原則處理,否則若事事必經查核不只要付出極高社會成本而且也不切實際,故須建立以誠信為基礎的社會規範。但必須輔以事後因被檢舉之稽核查證,給予造假不實者處以最嚴厲的制裁,讓其付出代價,才足以遏止蓄意造假的行為。歐洲公車、地鐵等公共運輸系統,乘客自行購票上車是百姓「理所當然」之生活認知,一旦被查驗無票上車,一概祭以高額罰款。依法行政的法治概念必須人人具備,對握有權力、具備專業知能者,應課以更高標準的道德與法遵責任。而政府部門,企業應完善機構組織的治理,制訂弊端揭露之管理措施。基於社會公義理念,勇於揭露弊端(不同於不實的爆料)之知情人士,必須要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此強烈呼籲「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應儘速完成立法!筆者在美國任教時曾為了方便,請鎖匠複製一把辦公室的鑰匙,鎖匠看了一下鑰匙退還給我,並告知「這是違法的」。我才注意到鑰匙上面刻有「複製違法」(unlawful to duplicate)的註記,鎖匠不因為要賺錢而作違法的事。同樣地在職場,若主管交辦工作的指示是違法的,作為部屬就要有據實以報予以回絕的勇氣,否則就成為知法犯法的共犯,這種守法或揭弊的觀念是維繫社會風紀的要素,也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愛因斯坦說得好,世界不是毀於胡作非為的作惡者,而是毀於對這些惡行漠不關心、保持緘默的旁觀者!

本文同步刊載於財訊雙週刊第6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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