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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 2024-06-05 |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點閱率 點閱數:32262 | 資料更新 資料更新:2024-06-17 12:11

一、為提供資訊服務經費估算之合理性及共通性,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計算方式,並以本會會員職類別薪資調查之各類資訊人員【經常薪資】為計算基礎,公告本估算原則,提供各界辦理估算資訊服務經費時之參考。
二、本會會員薪資水準調查時間為113年4月25日至5月30日,具實際執行政府資服採購案經驗,調查數據貼近業界當年度實際薪資水準。且調查職類別依實際需求,分為17個職類別:計畫主持人、專案管理師(含經營管理顧問)、資訊系統分析及設計師、軟體開發及程式設計師、資料庫專業人員、網路專業人員、雲端地端整合架構管理人員、數據分析專業人員、AI分析專業人員、UI/UX設計專業人員、資安顧問專業人員、資安檢測專業人員、資安監控專業人員、軟體測試專業人員、資訊管理及維護技術員、一般辦公室事務人員、電話及網路客服人員等,更具適用彈性。
三、為估算便利性,本估算原則參照「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規定,提供計算後資訊服務委外人員之直接薪資(包括實際薪資/經常薪資、非經常性薪資、雇主依法負擔等部分構成)。
四、委外費用項目包含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公費與營業稅,其估算方法說明如下。

服務費用項目

估算方法

直接薪資

說明:

直接薪資(S1)=實際薪資(R0)*1+R2+R3+R1

  1. 實際薪資(R0)依人員實際薪資估列或參考薪資調查之各類資訊人員【經常薪資】。
  1. 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R1)依人員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估列或參考薪資調查之各類資訊人員【非經常薪資】。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最高以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核列。
  2. 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R2: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以 16% 核列。
  3. 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R3: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依勞保局公告實施之核定費率估算,普通事故保險11 %*70% + 就業保險1%*70% + 職業災害保險費0.11 %*100)、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0.025%)、勞工退休金(6%)、全民健康保險費(依健保署公告自11211日起實施之核定費率估算,5.17 %*1.57*60%),計約19.4051%

管理費用

說明:

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家具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資訊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R1)後之百分之一百。

估算方法:依專案規模及服務特性估算。

其他直接費用

說明:

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租費及製作程式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估算方法:依專案規模及服務特性估算。

公費

說明:

指廠商提供資訊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R1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估算方法:依專案規模及服務特性估算。

營業稅

估算方法:

依現行營業稅率5%估算,即總費用未稅之5%

 

五、有關直接薪資係以本會會員職類別薪資調查為計算基準,若跨年度計畫執行期間,得考量當年度薪資調整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衡酌實際執行情形彈性調整
六、有關投入人月數量估算原則部分,將按資訊服務委外專案範圍及特性,採用專家判斷法類比估算法功能點估算法等成本估算方法,評估各項工作或各項功能投入人月數量。
七、補充說明
                (一)管理費比率(M)與公費比率(N),依專案規模、作業方式、複雜度及服務特性分類(考量因素如:所需專業人力、預估每年系統使用頻率、年處理案件數、使用人次及辦理成效等)。以資訊系統委外開發案為例,其比率參考如下:

   第一類:M=80N=5(管理費率不超過80%,公費費率不超過5%)

   第二類:M=90N=15(管理費率不超過90%,公費費率不超過15%)

   第三類:M=100N=25(管理費率不超過100%,公費費率不超過25%)

    • (二)資訊服務案適用原則分類,參考如下:

   第一類:指單一應用作業,或總人月在24人月以下者。

   第二類:指多元應用作業,或總人月在25100人月者。

   第三類:係指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具複雜資料庫規劃及網路管理者,或總人月超過100月者。

    • (三)前述比率係上限值,應依實際需求及專案屬性調整參考。   
    •  

完整內容請至附件下載參閱。

附註:附件下載同步提供勞動部112年薪資調查之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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