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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請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 2023-06-08 |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 點閱率 點閱數:2114 | 資料更新 資料更新:2023-06-13 05:40

感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協助函訂資訊服務採購採用固定服務費用辦理(詳如附件)

為符合採購5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於擇定優勝廠商後,以該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予該廠商,其議價程序不應議減價格,可議定價格以外其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有關「準用最有利標」章節、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及100年01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000034540號函(均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併請參閱。

 

參閱網址如下:

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https://reurl.cc/AAKZ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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